“知本”变资本,知识产权ABS行至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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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3日

知识产权证券化

革命道路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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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印发,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开展融资”,以金融活水润泽“科创森林”枝繁叶茂。

我国高校每年都会产出大量的科技成果,然而其转化率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包括政府资金、内源投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创新基金在内的资金渠道并不能满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需要不断发掘新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证券化凭借其低信用门槛、低融资成本以及表外融资的特性成为一种极具潜力的融资方式。

1997年,美国以英国歌手大卫·鲍伊音乐版权的未来收益为基础资产,开发了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鲍伊债券(Bowie bonds)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首例实践。

20余年后,我国首只知识产权证券化标准化产品诞生,“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18年12月在深交所获批。

从国际首例到国内规模化,截至2025年6月3日,全国知识产权ABS累计发行规模超200亿元。据WIND数据,今年截至6月5日,我国已至少发行12只知识产权ABS,发行规模合计达13.56 亿元。

从束之高阁的证书到实打实的真金,知识产权证券化证明了知识就是💰。相较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大特点在于,基础资产不再是土地、房屋一类的实物资产,而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的知识产权。让真知识变成真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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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知识产权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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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IP-Backed Securitization,IPS),是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的一种,指的是将知识产权产生的未来现金流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进行融资。再细一点的说法就是: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请求权或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

具体而言,就是将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多为创新型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权益(如授权的权利金)转移到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再由特设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此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涉及原始权益人、投资者、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强机构等多个参与主体,交易场所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挂牌交易提供金融基础设施和服务。

知识产权ABS主要有3种模式,以知识产权对应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以知识产权作为售后回租标的或融资租赁标的、以知识产权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

一、以知识产权对应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供应链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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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们熟悉的供应链模式,已发行的中信证券-爱奇艺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期就是采用的这种模式,是典型的反向保理,债权人向核心债务人提供境内货物买卖/服务贸易或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和综艺节目节目的版权服务)等,对核心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理论上一家核心企业有实力购买专利、优质IP,并具有基于此知识产权的应付账款的义务,即可发行知识产权供应链ABS。

二、售后回租模式

1.成立子公司挑选适合的知识产权,进行授权业务的财产权利的购买。2.获取影视版权同授权相关的财产权利。3.设立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母公司作为出租人与购买人,依据子公司挑选的知识产权进行购买,母公司将其出租给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出租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移交给特殊目的载体,售后回租的赎回价款作为超额覆盖型的增信机制,母子公司的关系客观上提高出租债权的质量。

三、以知识产权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

以知识产权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对知识产权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许可、转让而取得的所有经济效益为未来投资收益分配标的。专利权人(承租人)以独占许可专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特定专利授权予原始权益人融资租赁公司后反授权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一次性获得专利许可使用费实现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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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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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各项政策落地,相关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大幅度增长,尤其是在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领域,涌现诸多“破冰产品”,成绩亮眼,发行规模和产品深度有望继续突破,进而带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01

北京模式

这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

贷款门槛相对较高,主要针对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

银行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一旦发生坏账,银行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面临巨大损失。

02

浦东模式

这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

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企业以其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然后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

政府在这一模式中承担重要风险,如果产生坏账,主要由政府买单。

03

武汉模式

武汉模式是在借鉴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混合,并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创新。

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专业担保机构,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但仍需要政府牵头支持。

04

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高新投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021年11月,“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高新投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是全国首单专项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由南山区提供专项补贴及高新投降息降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至2.98%/年。共计为深圳市南山区10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均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高校院办企业或高校教职工持股企业,涵盖深圳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方科技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多家高校。

05

广州天河区-广东农垦知识产权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024年4月,“广州天河区-广东农垦知识产权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国首支以“现代农业”为主题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选取广东农垦旗下广垦橡胶公司、广垦畜牧公司、广垦畜牧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等5家注册在天河区的现代智慧农业型企业作为首期融资人,汇聚26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注册商标等多种知识产权形成底层资产,评估价值共计4.33亿元。根据评估价值,每家企业可获得200万至1亿元人民币不等的融资额度。

06

兴业圆融-成都中小担3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024年7月,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兴业圆融-成都中小担3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并设立,这是全国首单“中试平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本次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推动、科技创新局配合,成都高投盈创动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共同参与。该产品的证券发行总额达10亿元,本次首期发行规模为1.4亿元,优先级证券评级AAA。

07

中泰—华科创合—西投保西安知识产权1期资产支持证券

2025年7月,中泰—华科创合—西投保西安知识产权1期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成功发行。作为中西部地区首单“双标识”(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支持)的知识产权ABS,首期发行规模为1亿元,以西安吉利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奇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高新技术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为陕西科创型企业提供了融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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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优势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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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知识产权资产,拓宽融资渠道

传统金融产品的滞后性与局限性,以及创新型企业的融资约束,使得金融资本较少进入科研转化阶段的产业领域;而知识产权ABS这种创新融资工具,为特定领域、特殊行业提供了定制化金融产品,增加了更多金融资本流入科研转化阶段的可能性。传统融资渠道对融资人信用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创新型企业一般很难达到,因此在传统融资渠道方面存在融资困难。知识产权ABS摆脱了企业信用水平的限制,关注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和信用,使得拥有优质知识产权资产的创新型企业也能在金融市场上获得资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论是自建企业还是与企业合作,大都是信用水平较低的创新型企业,缺乏传统融资所需的抵押物,却拥有占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知识产权资产,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可以盘活知识产权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为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融得更多的资金。

02

避免股权稀释,保证主体自主性

从性质上来说,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可以看作一种信用债,是一种直接的债务融资方式。相对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融资方式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避免了融资人可能面临的股权稀释,在解决企业融资困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话语权和自主性。比起一般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更强的社会功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太多的资本介入有可能过于商业化,不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则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03

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与企业的破产隔离设计,使得产品评级与原始权益人评级分离。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利率与主体评级的关联度很低,通过信用增级措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往往高于原始权益人的评级,使得其融资成本小于企业发债成本。此外,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地区科技创新政策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提供成本补贴,使得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04

风险管理不足影响投资人信心

知识产权ABS结构中并不存在投资人和融资人之间的直接交易,投资人无法形成对融资人行为的直接约束,投资人的决策大都基于产品信息披露和市场同类产品历史表现,如果市场上的知识产权ABS产品表现不好,则会影响投资人对后续同类产品的信心,不利于进一步发展。

知识产权ABS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控制各个环节和阶段产品的风险水平,如此才能在投资人对融资主体缺乏控制权限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拥有更多的投资信心,保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良性发展。

05

道德风险

知识产权ABS涉及的参与主体众多,结构化的交易结构使得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强,主体之间的权益与职能关系较为复杂,交易中内含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增加了各方参与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企业、特殊目的载体(SPV)、信用评级机构等都存在寻租空间:企业的道德风险可能导致入池资产瑕疵,SPV的道德风险可能导致现金流的中断,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可能导致劣质的知识产权ABS进入市场。道德风险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较难管理和控制,需要从监管入手。

06

逆选择

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另一个效应就是逆选择,指市场的某一方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损,则其更倾向于与对方签订协议进行交易。知识产权ABS中的逆选择表现为:由于投资人缺乏对基础资产情况的了解,融资人更倾向于用更低价值的知识产权融得更多的资金。因此为了规避逆选择的发生,亟需一套公认、稳定、可靠的标准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当前,知识产权已逐渐取代传统的有形资产成为企业最具价值及影响力的资产,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开发和转换,同时也起到促进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作为ABS的基础资产并非绝对无风险,例如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隐藏的风险(Eg:专利权不稳定,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无形资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知识产权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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